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电子邮箱
法律法规 / Regulations
法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船员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1

现就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船员管理相关政策执行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掌握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相关政策和措施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船员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船员线上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函〔2020217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船员考试工作的通知》(海船员函〔20211428号)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船员管理相关文件有效期至2023630日。自202371日起,除船员远程办理开户继续实施外,以上文件涉及的其他临时管理举措不再执行。

受疫情影响,2020120日至2023630日不计入船员培训、考试、证书核发相关资历、有效期的时限。

各相关单位(船员)应切实做好临时管理举措收尾工作,形成闭环管理。

二、停止签发一年期海员证和海员防疫证明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船船员海员证签发工作的通知》(海船员函〔2020186号)执行有效期至2023630日,自202371日起,不再通过海员证紧急制证系统签发一年有效期的《海员证》。《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签发海员防疫证明的通知》(海船员函〔20211682号)执行有效期至2023430日,自202351日起,不再签发《海员防疫证明》。

各海事管理机构应督导相关单位(船员)妥善做好有关安排,按要求做好上述一年期《海员证》管理和注销等工作,正常申办新版《海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421

关于我们 | 组织机构 | 联系方式 | 客户留言 | 法律法规
电话:(00)86-0514-86519066 传 真:(00)86-0514-86519291 
扬州远洋航务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19259号   浏览统计: